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01:49
我是2006年11月份发生的交通事故,我的全责,对方是轻微擦伤,当时医院检查对方有老病腰际盘突出,过了3个月后,我去要求对方处理,但是对方说要手术治疗腰际盘突出。我说这病不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对方就不肯出院,也不肯和我一起处理索赔。
他又于09年6月起诉法院,我10月21号才收到传票,以前不知道。要求我赔付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若干合计12000元。
我今天去咨询保险公司,其告诉我过了理赔期限2年,自动放弃索赔了。当时我出事故时,咨询保险公司,其让我等对方出院后,拿着病历,单据来保险公司索赔,但是对方一直不出院,现在告诉我过了索赔期限。这个理赔期限怎么算啊。
他以前不和我前去处理,现在再起诉,他起诉有没有期限啊,请高人告知。这个起诉期限从什么时候算啊?

交强险理赔期限参考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对于财产险,理赔是没有期限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保险公司说你索赔权限过期是错误的。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