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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2:52:17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七年,公司七年来未给我交社会保险,前五年都未签劳动合同,公司对我的工咨实行计件制,七年来每周六日及法定假日公司都安排我上班,未给付加班费
我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2008年10月28日因金融危机公司突然口头通知我回家待业,既不给书面通知,也没给最低生活保障金,我于2009年3月份将公司申诉到地区劳动仲裁,促裁委对我的加班费及社会保险在裁决书中并未提到,只支持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我于2009年6月诉讼到地区法院,在10月份法院开庭日,结果法院告知我未找到公司负责人,
事情还是没解决,我该怎么办呢?

公司负责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就可以,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出庭,那可以副职负责人出庭。公司法律规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或者,公司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

目前法院既没有采取缺席判决,也没有决定延期审理,那有可能是迫于某些压力。毕竟您对于公司来说属于弱势群体,法院不大愿意直接根据您一方的请求而下判决。

关于加班费,周六周日的加班费必须至少是1.5倍工资,法定节假日至少是3倍工资——如果按计件制算,您可以列张表,7年来在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天分别完成了多少件,×1.5或3,分别计算,在诉讼请求里写清总额。

关于社保,您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7年来应该缴纳的数额,在诉讼请求里写明。

以上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如果公司拿不出已经支付您加班费或社保的证据,那么公司就必须支付你这些金额。

但有一点,您最好设法拿到加班记录或考勤记录之类的证据,以免公司不承认你加过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