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分析(要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一一指出本案中的违法事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0:19:31
某年12月6日,某报头版头条发布了“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A公司的函件称,至12月6日下午收市,A公司持有B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并表示按法定程序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
经查,A公司在以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中取出1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存在证券公司开设的的数个个人帐户上,具体操作由公司职工赵某负责。
赵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的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头条,之后B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剧烈波动,赵某又与钱某,孙某等联手,集中资金优势,约定时间和价格,不断拉高B公司股票价格,从中获利近千万元。其后赵某将利润及本金全部上交A公司。

案例说完了还希望高手们指点迷津啊

1:赵某又与钱某,孙某犯了“操纵证券价格罪”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A公司不能未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同意挪用生产经营为用途的银行贷款买卖股票

3:A公司就算买卖股票也应该用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证券帐户

4:“A公司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B上市公司股票”这是一种邀约,应该先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证券指定披露报纸网站发出、刊登,再由他们向其他媒体发布,已经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5:赵某为了替公司赚更多的钱,在并不具备收购B公司条件的情况下,致函某报,某报未经核实即登载于头版头条:他和某报涉嫌违法传播虚假内幕信息

以上违反的全部是《证券法》中的内容

这种行为,明显是属欺诈。过去也出现过这样的欺诈。如果人们证据确实的话,可以上法院,去告他们。因为,他们的收购告知,是无中生有的,是欺骗行为,我们甚至可以报110。
被告当事人,应该是赵某、钱某和孙某,还有某报的媒体公司。他们共同欺诈了我们投资者。
如果法院认为欺诈属实,我们投资者还可以申请(被欺诈)赔偿,赔偿投资者的所有(因此欺诈)损失。
当然,法院还会对骗子们进行罚款,并没收所有欺诈的收入。还要通过正规媒体,予以公告。
还有许多,我不再一一例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