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预备犯与未遂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3:45:23
法律硕士考试分析上谈到教唆犯的两种情形:
情形一: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连犯罪预备行为都没有实施,那么对教唆犯成立教唆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应该是毫无疑义的吧;

情形二:被教唆人成立犯罪预备,按照分析上的“通说”,教唆犯应该也判定为预备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就有问题了:情形一中被教唆人什么也没干,连预备行为都没有,教唆犯得到的处罚原则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形二中被教唆人实施了犯罪预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可是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却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不是很不公平吗?按社会危害性来讲,情形一应该比情形二要小啊,怎么相比之下处罚的却更严厉呢?

发到司法考试分类中,看看各位什么观点。

教唆犯未遂的特征:

1、教唆犯的“着手”是善于实行犯罪成立犯罪未遂第一个条件,何谓着手?按照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着手”是实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开始,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客体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向犯罪对象。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阴碍或行为人的自动中止犯罪,这种行为就会继续进行下去,直到犯罪的完在即遂的达到。

2、教唆犯的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即遂的显著标志。关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犯罪目的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指犯罪目没有达到;二是“犯罪结果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三是“犯罪构在要件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中第三种观点是通说观点。我认为通说观点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说”,我们可以界定以下几类存在即遂未遂之分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一类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完在即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第二类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过错成;第三类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具备作为犯罪既遂的犯罪,其犯罪未遂是客观上尚不具备危险状态,等等。

3、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何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犯罪未遂基本原理出发,首先它是指行为人本人的意志和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次,它的性质是阻犯罪意志的原因,包括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因自身能力,知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对完成犯的不利影响,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等;再次,它在量上是否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最后,它的作用的对象是犯罪意志及其支配下的犯罪活动。

对于教唆未遂的教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教唆者拒绝了教唆者的教唆;2.被教唆者虽然当时介绍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的犯罪活动;3被教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