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的区分说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8:00:26
最好举例说明下,谢啦,急用

特定物是相对于种类物而言的。
种类物是指不具有独立特征,可以互相代替,并可以用品种、规格、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如一般商店中的商品等。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相互代替,可以与其他物相区别的物。它主要包括两类:(1)独一无二的物,如齐白石的某幅画等;(2)特定化的种类物,就是从一般商品中独立出来的物,它可能与一般种类物差不多,规格、质量、性能等方面都一样,但是它却具有特殊的意义,具有不可代替性,如烈士的遗物,结婚纪念物等。
例如AB两人合意进行100斤大米的买卖。A有1000斤大米,他们交易的这100斤大米是种类物。也就是A可以在这1000斤中随意拿出100斤交付。如A将其中100斤独立装起来贴上标签是给B的,这时贴上标签的这100斤就是特定物了。

种类物是当事人仅仅用品种、数量等度量衡单位加以确定的物,如十斤大米、二十公斤汽油等。种类物的特点在于同种类的物相互之间可以互相代替。

特定物指具有某种独特特征的物或当事人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从种类物中特别选定的物。如一张古画、一部使用过的汽车、当事人选定的一把小提琴等。特定物的特点是其相互之间不可以代替。

区分种类物与特定物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正确地确定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如租赁、借用等;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种类物,如借贷。)此外,区分有助于正确判断债务是否已经适当履行(交付种类物的债务只须交付同种类的物即可,而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则要求债务人必须按规定的特定财产交付)。

应该是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即独一无二的,如某某名家的一幅字画,一旦灭失将不可替代;种类物,如自行车,没了可以换成其他的自行车替代。区分这两者的目的与意义在于涉及到物权的相关问题处理不同,如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时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