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09年下半年第一阶段测试卷(知识产权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9:38:09
A是某大学知识产权法教师,收集了大量有关知识产权的法院判决文书,为案例教学需要,2001年A从中挑选了一部分编成案例集,注明“内部参考,不得外传”,在课堂教学中使用。L是A的研究生,经A同意复印了一份。2002年L毕业,在一所高校执教知识产权法,L将A讲义少量复制后在自己班上使用。2003年,B出版社与A联系想独家出版该案例集。问:
(1)A使用判决文书编写讲义是否要取得许可?为什么?
(2)A编写的讲义要取得著作权应具备什么条件?为什么?
(3)L将A讲义复印后在自己班上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4)B出版社想独家出版该案例集,应如何做?

1、A编写讲义不需要许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司法性质的文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所以案例中的法院判决文书没有产生著作权,不存在侵犯第三人著作权的问题,自然不需要取得许可。
2、A编写的讲义只需要具有独创性才能取得著作权。第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强调了作品的独创性。其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以发表或登记为要件。
3 、我认为构成侵权。首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问题。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这里合理使用的是已发表的作品。那么在本案中,A自己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并注明“内部参考不得外传”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作品的发表是关键。发表,即将作品公之于众,定义根据《著作权案件适用的法律解释》第9条,“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A仅在课堂上使用,而且注明不得外传,我认为著作权人想特定人的公开,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发表。所以L使用的是未发表的作品,不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所以构成侵权。
4、B应当与A 签订独占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协议就是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间内,A许可B出版发行A的该作品,而不得授权第三人,或者A 自己出版发行该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