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处理妥当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6:41:45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扣我6包大衣和1万元的罚款。来顶他们的任务,还有其他店里有人不拿一分钱就给别人送去了。请问这不违法吗?两个字《腐败》。

关键是不能说人家不对啊.所以呢,生气也没用.

禁止使用军服或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新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军服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条例还规定,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条例要求,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