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汽车交易不过户,出交通事故原车主有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4:54:16
报废车交易后除了交通事故,原车主有连带赔偿责任吗?因为是报废车行车本没有过户,只有双方的协议,且协议中明确注明以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买方承担责任。
最好附有法律条文
我表哥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对方开的是报废车,交通事故中我表哥没有责任,现在的车主没有赔偿能力,我们能起诉原车主连带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车辆系拼装、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车主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原车主因违反《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违法买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原车主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
  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车辆不得进行买卖。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报废汽车不允许个人交易。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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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废汽车如果已经经过合法回收,则原车主不承担责任。
  因为报废汽车需要经过注销程序,该汽车一旦注销,其附着的法律关系随之消灭。原车主已经完全丧失对其的所有权,当然也不会对其产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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