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只收了部份货款但发票已全额开了.9月15日也申报了增值税,到了21日才收完全部货款,如何做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3:51:45
这种情况如何做帐?
8月末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月收到的货款)
应收账款 (余下的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月15号按发票金额申报
21日收到余下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10月15日申报时,不用考虑21收到的余下的货款了。
8月份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月收到的货款)
应收账款-某单位 (发票总额扣除收到货款余下的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月15号按发票金额申报增值税
21日收到余下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应收账款-某单位
8月做:借 现金
应收账款
贷 应缴税金 销项税金
销售收入
9月做:借 现金
贷 应收账款
8月:收货款做销售借:现金(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9月:收货款: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 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