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4:38:54
根据2002年9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该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如“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还有中央计划生育"七不准":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第三条所谓的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是如果要处罚财产的话,需要走什么法律程序?
是不是除了法院强制执行之外,其他人都无权买卖?包括政府,村委等~
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走什么程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除当事人自愿交纳外,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条途径才是合法的,其他像七不准里所列的财产抵押等都是违法行为。
法院强制执行,是由县区计生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个案进行立案,进过调查,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作出界定,并告示当事人,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话,计生部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就可以了。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