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之 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11:47
我们知道,在确定利用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以及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时,应考虑的因素中有一条:
即,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较大或对控制的拟信赖程度较高,注册会计师应当缩短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或完全不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对于上面这段话无法理解其逻辑关系,可以详细解释一下吗?

正常情况下 对于不是防范特别风险的内部控制 且未发生变化的 可以在二年内不进行测试而合理信赖以前年度测试结果 但如果在风险评估过程中了解到本次审计的重点错报很高 即便满足上面的条件 该控制仍然不能再信赖 而应该进行测试或完全不加信赖而直接进行实质性程序 比如A公司对赊销进行审批的控制 上年度测试结果表明很有效 且本年无变化 但本年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 企业面临重大资金压力 存货急需变现 新上任的管理层有很大的业绩压力 那么该公司销售交易的发生认定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管理层有可能凌驾控制之上虚构销售 CPA应该缩短原本可以信赖两年的内部控制 重新测试其有效性或完全不信赖控制而直接进行实质性程序

这个分两种情况啊

一个是他们根本没有执行,或者说根本就是错的,那还测试什么,直接用实质性程序即可

还有一个是他们执行的很好,那么就可以少测试一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