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涉嫌抢劫,问能判多长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3:35:52
4个月前,我弟弟在他朋友的教唆下参与了一起抢劫案,抢劫的对象是当地非法传销的人,当时他朋友是保安,纠集了另外3人,利用传销害怕查的心理,进行了抢劫,物品都是几百元的旧手机,抢劫后逃之夭夭,并未对被抢对象进行暴力,殴打。现在判决下来了:我弟弟成了犯意的提议者和冒充警察罪,判了11年,而他的朋友只判了3年(托关系),另外三人判10年。
我想咨询一下,我弟弟被关押期间,我们从他居住的地方找到了两部手机,主动上交,是否可以算立功表现?利用保安身份是不是就是冒充警察?他的朋友教唆别人,而判成我弟弟是主犯,如果我上诉的话,结果将会怎样?

算是立功
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而保安不是 所以不能认定是冒充警察,但应视为利用特殊身份进行抢劫属加抢劫重情节
如有证据证明可以撤回原判重新判决

这种事一定要上诉的

上诉的结果应该会差不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一可以上诉的是你弟弟不是冒充警察,冒充公职人员先会有罪。
不过主你弟弟的朋友就判得太轻了。当然这要你有证据说明他是主犯先得

直接找律师咨询去,咨询都不要钱的,比你在这问强多了、。

上缴赃物不能被视为立功,冒充保安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但是穿着保安服冒充警察,属于冒充军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