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企业能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7:50:38

可以,看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及CEPA里面的规定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是可以的,但必须报批准,上述法条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CEPA附件4的规定,香港公司办理增值电信业务也是允许的
部门或
分部门 2. 通信服务
C. 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具体承诺 1. 自2003年10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2.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3.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1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