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进展与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58:48
2008年7月11日我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和同,职位是工艺设计,合同期3年。合同中有竞业禁止项目,在竞业禁止里面约定竞业禁止期是5个月,“甲方(公司)在工资中包含了给予乙方竞业禁止期的工资费用,竞业禁止期的工资费用由甲方按月发给乙方。每用工资总额已体现为第一年100元/月,第二年200元/月,第三年300元/月。” 假如我现在离职到河这个公司是同行业的公司作产品设计,我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有我们合同中签订的工作日是5天/周,但是公司规定是我要上6天/周的班,我曾经向公司提过待遇的问题,但是公司给没有给我们增加工资。这样的问题我们能不能得到什么好的解决方法!请求知道的人士给予解决!谢谢!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