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名资料中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能行使什么权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51:27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于“(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接下来请教大家一个问题:

企业核名资料中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能行使什么权力?
由于是指定要改代理人帮忙我们完成核名接下来的一些工商局的手续,所以我想了解清楚。

资料的权限:
1、同意或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内容(这个表格指的是什么?)
2、其它有权更正的事项:(重点应该要注明什么?)

还有就是需要问大家一个问题,该代理人是否有权力修改股东的股权分配

首先给你解释一下指定代表和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含义
指定代表:公司股东之一,一人有限公司,就由申请人独自在网上或者窗口进行核名,多个股东的公司,其中任一人都可以申请,申请时需其他股东在委托书上签字
共同委托代理人:公司所有股东均无时间亲自核名的,可以找有资质的代理公司,由工商代理经纪人代为提交,需要所有股东在委托书上签字
行使的权利就是可以核名的资格,其他不相关或没有资质的人是无法进行申请的
资料的权限:
这个只选择一个就可以,权限是需要你们给的,允许修改里面的错别字之类的
其他的权限只要你们没有选中,他们就没有权利行使
最后一个问题:代理人没有权利修改股东的股权分配
放心吧,代理人只管核名和注册,其他的都会按照你的提示来填写和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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