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扣两年未赔偿;我打几年了很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2:58:50
,我在派出所的强迫下书写了内容为“杨红的伤是因我而起,现在地区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急需治疗费用;我自愿委托杨建(系杨红的哥哥)将我的渝G-07316货车交其保营,以作为杨红的医疗费用的委托书一份。我写这份委托书是杨洪伤后急要医疗费用,治疗费是杨剑(厂长)垫付,我把车交你(厂长)杨剑经营,是你(厂长)杨剑垫付的医疗费用有所保障,我理应将车交你杨剑(厂长)经营。以后谁的责任谁承担医疗费用,只是这一句没写上去,2005年8月26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释放了我,我便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江北派出所问车的下落,得知车被杨剑开走。同月28日,我要求杨剑返还车辆,杨剑要求得到杨洪等人受伤的民事赔偿便返还车辆。同年12月22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涪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杨洪等人获得赔偿10万元并予兑现。之后,我多次向我的委托人(厂长)杨剑要车,其杨剑只是说,要我车能值多少钱就拿多少钱才放车,从没说过车以转交杨洪,(有录音,且已呈法庭),就这样遭其无理拒绝。无奈之下,我于2006年7月17日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剑返还车辆并赔偿我的停运损失。庭审中,我向法庭提交了要求杨剑返还车辆的证据,那时(厂长)杨剑为了不赔偿我的损失,也是为了摆脱法律责任才提出车已交弟弟杨洪占有,杨洪也就给杨剑写了车以转交他杨洪的证明,让杨剑在法庭作证,一审遂追加杨洪为共同被告,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涪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要求杨洪返还我的车辆,并赔偿我损失。从实际上来说杨洪也不是实即占有人,因为(厂长)杨剑一直都承认车在他那里,杨洪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渝三中民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了解所有的事实前因后果,因为事的发生是杨剑给我装超载起,事情发生后,派出所说我有刑事责任拘留了我,我车没人经营,在派出所的强迫下,我只好把车交(厂长)杨剑保管经营,所以上面写的是保营,当杨洪伤后医疗费是你(厂长)杨剑垫付,所以经营的收入以作杨洪的医疗费用,所以上面写的就是以作。如果按法院所说是低压给杨洪作医疗费用,那就应是低作医疗费用,我就永远无权将车要回,如是抵作杨洪的医疗费用那杨洪就无全去要那十万的赔偿,因为你的赔偿(钱)已收到,杨剑一直都承认车在他那里,我有什么理由去找杨洪要车,所以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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