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是恶意转移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7:43:36
起因是欠款纠纷.因到了还款的期限被告仍未偿还欠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与原告的欠款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并生效,法院裁定被告败诉,被于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但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至今,执行局多次催讨没有偿还原告1分钱.
在原告申请法院查封被告房产时发现,被告早在原本约定的欠款还款日的前1天,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自己的弟弟.

除这处房产外,被告还将自己拥有的自营公司股权也在还款期到期前通过工商变更的形式变更给了自己的朋友.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哪个法条可以认定被告是恶意转移财产?多谢了!
这个房屋买卖是在我起诉前8个多月买卖的,虽说距离还款约定仅1天,但是距离我起诉已经很久了,这样也可以认定为恶意转移吗?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扩展资料: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刑事救济方法

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