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粉的增值税减免怎么办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0:36:32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外购进鱼粉后,销售给一些饲料公司。

鱼粉属于增值税农产品免税之列,如果办理下来了,是不是无论外购时收到什么样的发票都可以不作进项,无论销售给什么性质的单位开出的发票都不用作销项么?(只要与鱼粉有关的购进售出,都不用管增值税问题)?

还有,办理免税要什么步骤,一般要准备什么资料?

谢谢了,好人多福!!
我公司为在湖北,湖北省地方下了个文,好像免税条件的单位也要批。。

我们单位是贸易单位,不是生产企业

根据《财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鱼粉属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附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