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行政诉讼案子,法院对国家对征地具有强制性可以判决,但法院可不可以对房屋补偿多少作出判决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4:56:34
我是四川遂宁安居的被拆迁户(原籍四川资阳安岳县通贤城镇居民),1987年应遂宁安居乡号召,为了搞活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在当地征地也缴纳了税等,1992年发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用途栏中备注饮食业.我们邻居也是当时一个政策下来的,他们发的是国土使用证,2003年12月18日安居成了区,2004年我们这里就征收为国有,2008年3月4日才告知搬迁并补偿,安居国土资源局补偿的标准是地方政策专业生产用地用房标准补偿,我不服要求依法补偿依法行政,安居国土资源局反驳我说:我们行政只要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就是依法行政.我们的要求是就近拆一还一,依法补偿就可以了.在期间没有提供一部合法的法律法规来补偿。这块地是职业中学要用.在补偿协议中、安居职中一直没有出来协商,利用安居政府来强压我们,我们不服所以就打官司,一二审我们都输.法院也采纳了国土资源局的观点.我纳闷不理解,因此提出"一个行政诉讼案子,法院对国家对征地具有强制性可以判决,但法院可不可以对房屋补偿多少作出判决呢?"

法院是不能对房屋补偿多少进行判决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审判的职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则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违法,则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责令被告重新作出。
希望这答案对您有帮助,具体法条懒得去翻了,见《行政诉讼法》或者《若干解释》
附带说明一下,另外可翻阅下土地管理法,对于补偿标准不服,应当先向批准征地的机关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申请裁决是提起行政诉讼法前置条件。

补偿的标准是有规定的

应该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