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案例分析(未采用收支两线和国库集中支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7:30:09
2006年1月,研究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项目及工程预算得到批准。工程项目预算资金400万元。当年2月,改扩建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虹辉建筑公司中标。当年11月工程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工程实际发生支出320万元,结余资金80万元。
2006年11月,所长陈庆主持会议,研究办公楼改扩建工程项目有关问题。会上,财会部主任张远提请研究如何处理80万元工程结余资金。副所长王吉表示:鉴于所里职工医药费缺l:3很大,建议工程结余资金用于医药费支出,请财会部提出具体办法,进行技术处理。财会部主任张远没有表态,所长陈庆与参会其他人员均表示赞同。会后,财会部主任张远感到很为难,迟迟未办,在副所长王吉的一再催促下,当年l2月,财会部主任张远与虹辉建筑公司协商后,指示财会部将工程结余资金80万元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转到虹辉建筑公司账上,将研究所36万元医药费单据转到虹辉建筑公司报销,剩余资金留待以后职工医药费开支。

1、会计法第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3、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4、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