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火急-宜宾市翠屏区思坡乡兴宁村9、12、13组的近千亩优质菜地即将被非法开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2:27:38
我是宜宾市翠屏区思坡乡兴宁村9、12、13组的菜农,家乡这块肥沃的土地每年的产值相当,也为宜宾城区的蔬菜需求量作出了很大贡献,眼看要遭到非法开采将要毁于一旦,而我们菜农的饭碗即将被砸。在此我们700余菜农以后的温饱祈求好心人士给我们出个主意,帮助一下我们吗。2009年11月6日就要开采我们农民该咋办哟!父母官员们您们管管我们吗!!!

说得不清楚,是因为什么原因开采?采什么?
如果是非法的,可到派出所举报,派出所不理的话,可找镇政府

这谁知道呀,父母管 ? 靠的住吗 ?

是开采粘土烧砖吗?目前国家产业政策已禁止使用粘土砖,你可向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举报,无论是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还是破坏基本农田,都是国土部门的职能范围。

《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物权法原理,该规定意味着, “集体”对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正如 “个人”或者 “国家”作为所有权的主体一样, “集体”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它的土地,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干涉。同时, 《物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其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其第六十三条还规定: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由此可见,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因此我们认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要求集体所有的土地须转为国有土地后才可出让的规定降低了 “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与 《宪法》和 《物权法》相抵触。我们主张,应从社会变迁的实际出发,尽快改革目前的土地制度,让农民自由决定他们的土地交易和交易的对象。只有这样,农民的土地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农民才能真正成为农村的 主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土地管理法〉办法》(下称《省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但是,由于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收回的程序如何操作,补偿争议如何处理,收回决定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均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导致“依法收回”变成了“无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