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教师下晚自习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8:28:01
我朋友是某中学教师,学校为了便于管理从初一到初三都上早晚自习(这应该是不允许的),晚上8点多下班回家途中,骑摩托车与一出租车相撞,手指粉碎性骨折,牙掉了两颗,住院十天,请问是否属工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谢谢帮忙!

初中教师下晚自习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话,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属于工伤吖

学校要负一定责任的,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当然,与一出租车相撞, 手指粉碎性骨折,
牙掉了两颗,住院十天

要看责任认定,如果是出租车的责任多,车主要负赔偿责任的

新法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肇事方(出租车)按责任认定的比例承担。单位无法定责任。

完全可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但是必须有确凿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