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哪些行为需对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4:53:44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由于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由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符合以下行为之一,注册监理工程师就应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①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③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