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1998年10月份生产销售白酒收取销售额50万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07:24
某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1998年10月份生产销售白酒收取销售额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为42264.96元,其当月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该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为:
〔500000+50000÷(1+17%)〕×17%-42264.96=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