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2:50:55
某居民企业(所得税率25%),当年收入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销售收入1670万元,租金收入8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税费返还30万元,股权性的红利收益100万元);当年准予扣除的成本100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12万元,土地增值税1.5万元;缴纳的营业税6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万元;非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发生坏账损失2万元,向某球队俱乐部赞助5万元,违反交通罚款0.5万元,为另一非居民企业向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应该企业无法归还到期贷款而代为支付贷款100万元,企业当年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每季度已预缴所得税额30万元
问:1.企业利润总额怎么计算?
2.企业准予扣除的税金怎么计算?

一、计算利润总额收入总额=2000万元
成本费用(含营业外支出)合计=1000+10+2+5+0.5+100=1117.5(万元)
准予扣除的税金=1.5+6+2.5=10(万元),其中:增值税12万元,企业所得税30*4=1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利润总额=2000-1117.5-10=872.5(万元)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20万元;股权性的红利收益100万元为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合计调减所得额120万元。
2、调增项目非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向某球队俱乐部赞助5万元,违反交通罚款0.5万元,为另一非居民企业向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因该企业无法归还到期贷款而代为支付贷款100万元,都不允许税前扣除。
合计调增所得额=10+5+0.5+100=115.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72.5+115.5-120=868(万元)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868*25%=217(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17-30*4=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