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家规定企业间借贷不允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3:23:17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8)98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aa1bdd010006zx.html

呵呵,不知道有没有新规定 允许非金融企业相互借贷,不过现在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很普遍了,只是要收一些资金占用费什么的,这个占用费超出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是不准税前扣除的(会计法都有了这样的规定,可见是可以借贷操作的)

企业间的相互借贷,国家并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禁止;只要企业不违背自己的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是可以短期拆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