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欠缴(非寿险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7:12:42
案情是这样的,张某投保机动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分三次支付,每笔保费都必须按时交付,否则保险责任中止。张某按时交了第一笔保费,但是第二笔保费未按时交付,此时发生保险事故。同日张某向保险公司客服中心报案,并去财务中心支付该笔保费,财务中心收取并出具收据。张某索赔,遭拒赔。张某上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未按时交保费的,是暂时停止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交付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不表明应对交费前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张某则认为:保险公司收取补交保险费为弃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谢谢了

应判保险公司赔偿
首先 该合同约定的是保费不按时交付 合同中止 而非终止
根据10月刚实施的保险法规定 保费若是没有交付 有60天的宽限期 在这60内 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的

1楼的朋友,所谓的60天宽限期,是指长期寿险,而不是所有保险.

对于楼主的问题,请看合同,
"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分三次支付,每笔保费都必须按时交付,否则保险责任中止。"
很明显,合同中止的时候,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这个案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分三次支付,每笔保费都必须按时交付,否则保险责任中止。但是因为张某向保险公司客服中心报案后,去财务中心支付了该笔保费,财务中心收取并出具收费。因此,保险公司收取补交保险费为弃权,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