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围绕“恶法是不是法”的论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9:33:49
各时期各流派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主要的有:(1)新自然法学派,又称“复兴自然法学派”。分为神学的自然法学和非神学的自然法学。神学的自然法学称为“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又称“新经院主义法学”,因其以继承和发扬中世纪神学家、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为特征而得名。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法国哲学家、法学家J·马里丹和比利时法学家J·达班。新托马斯主义法学虽然仍将法律的本质最终归为上帝的意志,但又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将神学法律思想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人权、人道主义和改良主义等结合起来。他们认为自然法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它含有认识论和本体论两种意义。从认识论上说,自然法由于其不成文,只有依靠神的启示才能认识;从本体论上说,自然法是根源于人的本性的,是从人性中产生的有关人的行为的规则或理想秩序,人权只能存在于依照自然法所建立起来的理想的社会秩序之中。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主要代表人物有L·富勒、J·B·罗尔斯和R·M德沃金。L·富勒的学说主要是论证程序自然法,强调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J·B·罗尔斯主要是建立了一种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的新的正义学说。他认为功利主义强调效益是至上的美德,是基于避苦求乐的人性论,因而违背了道德原
则;社会的美德不是效益而是正义,正义是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和调节相互竞争的要求的原则,因而是社会的最高理想。R·M·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他强调个人权利,认为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并主张要区别规则、原则和政策,而原则就是体现个人权利的,因此是最重要的。当前,西方对新自然法学派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广义指19世纪末以后出现的自然法或类似自然法的学说,包括天主教神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和非神学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狭义的仅指19世纪末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兴起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说。(2)战后的社会学法学派。在19世纪社会学法学或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基础上发展而来,在西方法学领域特别是美国法学领域中仍占有相当的地位。它已日益演变为应用法学(法律社会学),但在理论上依然是庞德的八点纲领:①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②为准备立法而进行社会学研究;③研究使法律切实生效的手段;④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对实际活动进行心理学研究,又应对理想进行哲学研究;⑤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