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与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2:25:57
我是2005年10月进入公司(私营单位)工作,期间公司与我只签过一份劳动合同(2006年10月开始2007年10月终止)然后我一直工作到现在,2007年到现在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九月份公司说我的工作表现让公司不满意【我是负责公司的物流,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货物的跟车、配送、收货款,这工作时常需要加班,有时候从佛山送货去深圳东莞这些地方更是到晚上12点多才回来,所以有时候加班后第二天早上有迟到的现象】在办公室说我,建议我辞职。我就用电脑打印了一份辞职书给公司,但是我并没有签名。然后第二天公司又叫我回去上班,但是到发工资的时候我才知道他们把我搞成了试用期,还扣除了我300元工资说三个月表现好了就还给我。
今年十月份,公司说你做不好这份工作就不要做了,明天开始用来上班,即使来了也不会安排我的工作,也没有书面通知我被辞退了,于是我去找财务结算工资,他们说:“你把宿舍搬走了就来结工资”公司的说法是多补偿一个月工资。另外按照劳动法和合同的规定公司应该给我买社保,但是我的社保是2009年1月才由公司帮我买的,而且是我与公司一人出一半(我每个月扣除200多工资缴纳社保。
我想请问:1.工资一直是通过银行卡发给我们,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四个月的工资吗?因为我工作了四年。
2.公司不按照劳动法和我签订合同,我申请劳动仲裁有用吗?劳动局会管吗?2006年-2007年签订的那份一直有效吗?
3.我可以向社保局申请要求公司给我补缴我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吗?
谢谢您看完并期待您的解答!因为我这公司是熟人开的我一直没防备,相信很多朋友也多少存在有我这样的情况,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坚决维护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的QQ59832437

按照你所描述的,你原单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一直没给你签劳动合同,这段时间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具体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可以,会的,因为他们违反了劳动法

可以。这个你有证据就行了。
2.有用的。按照新的合同法规定,如果超过一年没有签定合同的,按照不定期合同算的。这样对你有利。
可以的。都是可以的。

可以,不过要付出一些精力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