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贸易公司的增值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09:51
我们是个贸易公司,老板要我开增值税发票,有生产商卖给我们,我们可以得到进项税票,我们再卖给进出口公司,我们提供销项税票,问题是我们三家既然都是一般纳税人,都是税率17%,他们生产商和进出口公司为什么要通过我们贸易公司呢,我到现在没想明白,我老担心是虚开的,但是老板给我合同了,有没有达人帮我解释解释呢
这样做是对的,自从实行增值税以来,都是这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你们是一般纳税人,应该是这样运作。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通过税务部门代开税务发票。你们是贸易部门,就是工业部门,加工部门也都是这样开具发票的。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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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这三个老板都认识那不是很奇怪嘛,既然都可以开增票,干吗非要通过我们,他们两个自己不能买来卖去吗,他们要是只是走走账..........我每天都很怕,我其实在一年前就辞职了,但是老觉得这件事有猫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最、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且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因此,按照您的表述,贵公司与厂商购销关系,贵公司与出口商的购销关系,属于正常的经营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合法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如果存在下列三条规定行为属于虚开行为:(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