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分火急!懂法的大侠们,,,,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3:59:59
我抄袭了一个封面设计(人家是注册过的)我在原来的基础上稍微有一点改动,我想在封面的后面写上《封面设计,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跟不写有什么法律上的实质意义?跪求!
我是商业作用。但是我有所改动。最好能说清楚点,,谢谢兄台! 我抄袭说白了就是为什么打擦边球!

你好:
  你写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这在法律上没有用。只要原来的封面设计者出版在先,你出版在后,他就具有知识产权,且受法律保护。他如果认为你抄袭了,向你提出索赔要求,你很难推脱。不过你可以看看下面的情况,你是不是构得上,如果够得上,你还可以抗辩。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注册过的,你如果有雷同当然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写不写当然都没有意义。
就好象你开车过去,用广播叫,快闪开不闪开的压死不管一样,你说这么喊你不用承担责任吗?

我告诉你 一个封面如果不是共享的如某张图片 未经同意都是侵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