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个【半法律半国际贸易】的问题,顶级人才请进!!【100分】起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0:47:59
A集团公司和哈萨克斯坦签订了一个技术引进合同,去商务厅报备的时候商务厅说A集团公司没有进出口资格,一查只有 A集团公司下面的B进出口公司有进出口资格(B进出口公司是A集团公司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所以不给报备。但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之一是在收到中国政府批准的技术许可证后,这也就意味着合同不能生效。

我们的方案是能不能原来那个技术合同不改变,签订一个代理协议,由B进出口公司代理A集团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但是合同主体不变呢?因为原来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已经双方签字盖章了,跟哈萨克斯坦比较麻烦的。 说了一通,不知道说清楚了没有,呵呵

这里还有一层,如果变更主体的话,由进出口公司和哈萨克斯坦签订技术引进合同,那么一系列的税收优惠集团公司就不能享受到。其二,这是一个技术许可合同,如果进出口公司引进过来,还得再卖给集团公司,那么进出口公司还得交营业税吧,所以对A整个不利。

请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麻烦您了,谢谢
祝好!

PM 给我,我告诉你正确答案。

你好:
这起贸易的具体操作方式无非就是你说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由B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进口协议,然后报批。B公司取得技术后再转让给A公司,这样需要签订两份合同,还会产生你所说的营业税问题。
另一种是签订一份代理合同,由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进口外商的技术,贸易关系直接在A公司与外商之间产生。这样可以签订两份合同,也可以直接签订一份三方合同,买方A公司,代理人B公司,卖方外商。这样签订的合同也应该是有效的。现在在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这种三方进出口合同一般都认定其效力。
你去商务厅倒是是报备还是报批啊,报备只是备案,不需要审批,要求较低,以B公司进行代理应该可以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