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的问题,请专业律师来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52:32
我们是2007年在郑州大学路和长江路交叉口的兰亭名苑买的房子,房子共10层。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房产

证没有办出来,现在开发商叫补钱,说是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然后说是房管局指定的测量队来测量的。我曾经到

开发商的售楼部看了测量数据,上面的测量日期是在我们交房以后测量的,当时测量的时候我们都不在场,请问测

量的时候我们不在场算数吗?测量的数据中有一部分应该是室内的数据,我们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测量的,他们的数据

是怎么得来的,难道是估算的?还有公摊面积中公摊率达到29.9999%,买100平方只得70平方,请问这样的公摊率和国

家的标准相抵触吗?买房时合同上说是180个工作日之内交房产证,现在开发商已经超出了这个期限, 我们现在应该

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现在没有交这最后的一部分钱,开发商说交完钱后2个月内办好证,因为在我们楼

上同样的情况,有几家已经交了钱但是到现在已经3.4个月了还没有看到房产证。现在的JS太多了,我们决定联合起来

起诉开发商。请专业擅长打房地产官司的律师朋友解答,该从那里着手对我们最有利。谢谢了。

请问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建筑面积 是怎么约定的!!另你们可以直接起诉出卖人 因为开发商自己首先已经违约了 你们找他们赔偿损失。。
  起诉开发商赔偿因未及时办理房产证违约从应当办理房产证的日子起 算违约金
  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至于房屋面积 你们可以申请法院评估 按实际面积 参照房屋买卖司法解释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评估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