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对公民代理有何限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0:44:45

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

  公民代理诉讼的法律依据直接源于我国三大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013年1月1日新民诉法修改了,最大的改变就是删除“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需要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期限;

  提交被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有的省高级法院,如河南省,还规定须双方签订无偿代理协议。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代理权以何种方式授予,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代理权的授予方式必须足以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别规定以书面方式时,授权方式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为之,例如诉讼代理。在书面授权时,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