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法-妈妈和外婆有权要回自己的房产用以养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6:45:54
我妈妈和外公外婆在村里分得门面房产5间,被我大舅全部占有建房,并以办理房产证。(他和外婆是继母子关系,幼年丧母,由外婆抚养成人。大舅是国家干部,每月退休金2000多元,全家都是城市户口,并未分得一点门面)。外公2000年初瘫痪至2004年病逝。大舅从未护理,4年中完全是我妈妈护理,外公去世后,更是对外婆的生活漠不关心,又霸占了我妈妈和外婆的承包耕地。我们去当地法庭立案,当地法庭却以妈妈和外婆没有房产证,而被告有房产证,并以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立案受理。请问:我妈妈和外婆有权要回自己的房产用以养老吗?

1、法院的理由不正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也应当立案。况且初步分析本案,应当不受时效的约束。如果法院不予立案,可以让其出具不立案的通知,可以上诉。
2、本案能否胜诉,对于案件来说,关键是看你们能否取证证明当时抢占房产的证据。

是否能要回自己的房产,要看自己能否提供法院需要的证据。
因为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谁告状谁就要拿出告状的理由和证据。村里分得门面房,首先要证明村里分给谁的门面房,如果是分给你外公的,村里应该出具证明材料;其次,房产争议我国采取的登记主义,即谁登记就是谁的,只认房产证不认人,如果你大舅登记了,法院只能认定是你大舅的房产,除非能证明他以欺诈或其他不法手段进行的登记。

1、上述房产是否登记在你大舅一人名下,如果登记在外公名下,那么上述房产属于你外公和外婆共有的夫妻财产。即便大舅霸占了房产证,外婆享有一半产权也是毋庸置疑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普通诉讼时效是债权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时效,你外婆享有一半房产产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时效规定暂时空白,新物权法对此仍未涉及,但是我国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关于外公另外一半房产产权,你外婆、你母亲以及你的大舅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大家都协商一致,即便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发生了继承权纠纷,因为属于侵权,还是要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法院应该要先受理案件,如果审查清楚,的确是超过诉讼时效再裁定不予受理。诉讼时效还有一项灵活性的规定:即从“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如果你能够举证证明从你外婆、母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之日起不超过二年,那么还是可以打赢这场官司的。如果不可以,这一半的房产,你母亲、外婆就丧失了胜诉权,无法胜诉。
3、如果登记在大舅一人的名下,那么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上述房产是你大舅的产权,与你母亲和外婆无关。但是如果大舅过世,你外婆还健在,那么外婆还是有部分继承权的。
以此类推,登记在外婆或者母亲名下,那么该房产就是外婆或者母亲的房产。大舅即便霸占房产证,上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