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最后装船日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7:47:48
形式发票上规定的发货期为信用证确认后的30天内,可是我们现在无法在这段时间交货。 另外信用证上规定的最迟的交期为12月15号。信用证是10月8号开的。请问我们能否在超出这30天的期限,却在信用证的最迟交期之前呢。 这样做会不会造成最后单据的日期和形式发票的不一致。

另外什么是信用证确认啊。是不是就是信用证生效。
PI也放在信用证里面了。

肯定是按照信用证来操作呀。信用证规定是12月15日之前装运,你们在12月上旬装是可以的。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第21条
UCP600未定义的用语
21、由于UCP600对诸如“装运单据”、“过期单据可接受”、“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出口国”等用语未作定义,因此,不应使用此类用语。如果信用证使用了这些用语,则其含义应能通过信用证上下文得以确定。否则,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些用语将做如下理解:
(1)“装运单据”—指信用证要求的除汇票以外的所有单据(不限于运输单据);
shipping documents 是装运单据的意思,包括运输单据。
transport documents是运输单据的意思。例如:提单,空运单,海运单等。
所以你需要提交你提交给银行的除汇票以外的一切单据。但是提单只需要副本就满足要求了,因为他要求的是non-negotiable shipping documents 。
希望采纳

1.要以信用证为主,即你的最迟装运日是12月15日。

2.信用证确认是指,当你通知买方可以开立信用证时,买方先填好信用证申请书
或者是草稿发给你来确认,如果确实没有问题就按照这个版本去开立信用证。

3.最后合同跟信用证的内容并不见得会完全一致
比如说,合同规定最迟装运期是12月2日,实际你们是预计11月15日交货,
这样在确认信用证草稿时,你可以把最迟装运期改成11月30日,
然后把修改好的信用证草稿发给买方。

当然可以了,但是最好通知一下你的客户。

信用证是根据合同(PI相当于合同)开立的,但是一旦信用证开立之后就是独立的单据了,所有要求单据必须和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信用证的确认一般认为是出口方(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的正本之后,并且信用证条款没有问题。

PI在信用证里?什么意思,是指PI全部都显示在信用证里了?而且说的不是很矛盾吗?PI的发货期为信用证确认后的30天内,如果信用证是按这个做出货期,信用证确认是不是开证时间啊?10月8号到现在
30天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