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2006枉法法院判决,已经超出2年申诉期,可是我冤枉,该怎么办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2:26:47
我和一以前的单位因劳动争议,被劳动局的仲裁员误导回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结果仲裁,和一,二审均因我已和单位已经办完手续,签字同意为由判我败诉的,可是那是劳动局的仲裁员告诉我回单位签字的否则,不给我立案。我现在就想把那位仲裁员剁成肉酱,签字确实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可现在超期了,我该怎么办呢?请好心人帮帮忙,我先谢谢了,我冤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豫法民申字第01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瑞峰,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楚旺镇西街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黄县电视台。内黄县县城西关。 法定代表人:赵海明 职务:台长。
  再审申请人孙瑞峰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内黄县电视台名誉权、肖像权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08年6月19日做出的(2008)安民一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孙瑞峰申请再审称,内黄县电视台《今日说访》节目侵权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起因上看,《今日说访》播放的内容和申请人与邻居发生宅基地纠纷的起因不同。事实上申请人是在东邻说自己宅基证与面积不符,经第三方调解人调解要求我家让给东邻部分宅基时开始上访,是被动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播放的内容是申请人盖房时为取直要求东邻拆房,是主动的,性质不同。是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从节目内容的真实性上看,1、电视台没有提供出事情发生的证明(指为取直要求东邻拆房),起因不属实。2、申请人没有签定过五条协议,电视台也没有提供出签定过的五条协议,故五条协议不属实。3、关于对同意内黄县楚旺镇政府规范宅基时办证没有证据,不属实。4、有县直领导办案,特事特办给申请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以此说明发生的问题已全部到位,不属实。5、未报道县信访局不予复查的告知单和法院的问题,说应该停访息诉了是隐瞒事实。6、复核的程序违法。7、在天安们打着条幅不属实,8、违法行为依法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罚,但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却是有管辖权的机关没有认定违法,没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认定处罚,是违法的行为,是滥用职权打击举报人。9、到北京后申请人到公安部反映问题未达到其目的的节目内容不属实等。内黄县电视台这一期的《今日说访》节目主观上是为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节目,客观上又有违法的侵权行为,因此应依法为申请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申请人名誉损失10万元正。
  再审被申请人内黄县电视台未答辩。
  本院认为,内黄县电视台该期的《今日说访》节目针对的是孙瑞峰因宅基纠纷引起的上访问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