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什么罪?为什么?详细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5:44:40
被告人甲是公交车司机。2001年3月某日,因乘客乙上车后始终站在车门附近影响其他乘客上车,司机甲与乙发生口角。乙在争执过程中挥拳殴打正在驾车的甲,击中甲的脸部。甲被打后,置行使中的车辆于不顾,离开驾驶座位,与乙扭打在一起,公交车因无人控制冲出道路,先撞到一位骑自行车的人丙,致使其当场死亡,后又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接着撞毁路边的一段围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乙不认识丙,所以丙代表了不特定的多数人。乙预见到袭击正在驾车的司机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却采取放任态度。抓住这两点就可以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在最高院的《刑事审判参考》上看过这个案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