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定价有什么重要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57:01

  么是合理价格?如何理直气壮地“砍价”? 市场经济讲究自由交易,其中就包括价格一般由双方进行约定——市场价,但也就是基于此才有了进价75元的西服标价1000元等情形屡见不鲜,那么真的是在价格上,商家“百元禁忌”吗?其实并非如此。 (1)受构成价格的影响,即合理的价格应符合价格构成的原理。 (2)对于一些商品的价格,国家实行调控,即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包括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价格(石油、天然气等),铁路,民航,邮电,主要水路运输等价格,因此对于如邮电部门在定价外滥收的服务费,消费者可以据此拒付。 对于国家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利润、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来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批准,要求企业对于适用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服务,不能低于最低保护价,不能高于最高限价,并且对于最高限价的制定也必须严格以出厂价为基础,加上运杂货费、利润和应纳税款等成本支出来综合制定,各地经销企业无论其进货渠道如何,均不得突破各地物价部门发布的最高限价。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物价部门的最高限价表拒付超过最高限价部分的价款。

  (3)对于国家定价、指导价外的商品均由市场调节,如服装、电视机、影碟机等一般工业品及小商品,但这同时也不得违反国家对于禁止暴利方面的规定。某一商品或服务,其价格不能超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的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价的合理幅度;另外,差价率也不能超过该地区同时期、同档次品种的平均差价率;其利润也不能超过此时此地此种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当然对于使用新技术提高效益而取得的高利润除外,因此,即使是执行市场价的商品价格也必须在该地区市价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内,超过此幅度的即为暴利行为,任何人包括消费者都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以合理价格购物的权利。 因此我们说“合理的价格”即符合价格构成原理、不属于暴利范畴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标准,对此之外的费用,消费者有权拒付暴利部分,有权以对方价格欺诈索赔,有权投诉或举报,打击暴利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只有了解什么是合理价格,才能够理直气壮地“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