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0:42:29
情况如下:
我开车撞到一位老人,交警判定我全责,随后我及时和老人的家属一起把老人送到医院,经过拍片、B超、CT,老人身体没有问题,只是头部有一小块蹭伤,伤处做了简单处理,也拿了药,另外老人说腿有点痛,其它没有发现问题。老人家属要求我赔偿一定数额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我最初表示认同,并提出一千元解决,但是家属方坚持让我赔偿4-5千元。我没有同意。

下面是问题:
1、这种交通案件怎样算是解决,我已经支付了检查的所有费用,检查结果也没有任何问题,这样能不能算完成了法定义务。是否必须和伤者签订解决协议?
2、拍片结果显示老人腿骨异常,可能是旧伤的原因,拍片结果上有建议复查字样,但门诊医生没有要求复查,家属向我提出复查要求,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必须负责复查费用?
3、伤者身体没有大碍,伤得很轻,这种情况我是否必须支付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法律上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4、如果对方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如果受理后不支持对方要求,诉讼费由哪一方承担?

问题不少,请熟悉这方面法律的高手解答,万分感谢!
事故发生后我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一再提醒我不要给对方现金,这是否说明除了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用、财物损坏)之外,我没有给对方赔偿现金的义务?

如果不和对方签订赔偿协议书,以后老人身体再出现问题的话,我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对方年龄较大,以后如果出现其它身体问题也赖到我身上,我如何处理?

你好:
1、你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虽然这件事情还没有完全结束,但是如果对方提出无理的要求,你可以拒绝赔偿,如果能够协商一致也可以签订协议。如果不予理睬,对方也不找你索赔,事情也可以算是结束了。
2、首先你是否能够确定腿伤是否事故引起的,不能确定的话,为了安心你也可以支付复查的费用。如果腿伤不是事故引起的,就算对方复查了,你也不需要承担费用。
3、根据法律规定,营养费需要进行鉴定营养期,通常情况是每天30-40元,如果伤势较轻,且鉴定不需要营养期,就不必支付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情况是在伤势较重,且有伤残的情况下,才予以支付,死亡最高限额也只有5万元,现在伤势较轻,不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4、如果你们协商不能,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比如对方主张1万元赔偿,法院只支持1000元,那么诉讼费你承担1/10,对方承担9/10。
5、保险公司的意思不是说你没有赔偿义务,而是你一旦给了现金,且没有正式票据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进保的,你要自己承担,所以先让你不要给。免的时候在理赔时发生纠纷。

以后身体出问题,首先要确定是不是这次事故引起的,这个不是想赖就能赖的。

营养费需要进行鉴定营养期,通常情况是每天30-40元,如果伤势较轻,且鉴定不需要营养期,就不必支付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情况是在伤势较重,且有伤残的情况下,才予以支付,死亡最高限额也只有5万元,现在伤势较轻,不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处理中根本就没有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这一说法,只有在死了人或者导致孕妇流产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有个精神抚慰金。按道理那些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用是没有的。不过你处于同情他,你可以给。。。。
你后面说的“以后老人身体再出现问题的话,你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好解决,也是有必要这么做的,把老人带去司法局做个伤情鉴定,确认老人没事后,你自己私人保留一份老人的伤情鉴定,以后如果老人身体再出现问题对方赖到你身上来了,你手上有鉴定,可以证明你已经把老人治愈好了,别小看这鉴定,它能在法律面前证明能证明你的清白,而且司法局还成了你的档剑牌。。。
就算你按他家的要求把钱赔他了,没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