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题为什么没有算丢失的产品为消费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7:21:03
某日化厂(一般纳税人)XX年3月将自产的洗发水25000瓶和护发素9600瓶用于生产二合一洗发香波,3月份对外销售的洗发水45700瓶,不含税单价15元,销售护发素37900瓶,不含税单价18元,销售二合一洗发香波取得不含税收入896000元,月末盘点时发现库存洗发水丢失280瓶。
已知: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计算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
(45700*15+37900*18+896000)*8%=181096

产品意外损毁并不视同销售,当然不用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纳税。丢失库存洗发水行为,既不是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行为,也没有有偿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丢失库存洗发水行为不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45700*15+37900*18+896000)*8%=18109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