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银监局等机构 却从事金融业务 是什么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5:18:26
犯罪人明知公司不具有银监局等机构,却从事金融业务
仍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公司资金的手段,操作对被害人存款的等级造册,发放利息等业务、对外借款和放贷、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向被害人变相吸收存款给公司。

这是属于什么类型的罪,因骗取金额达3700余万,受害人达180人!
法院却说是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骗了那么多受害者,
由于是有借条凭据的,金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此案件属于诈骗罪吗?

该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

法院的定罪量刑没有错,刑法167条,有明文规定的。
至于诈骗钱财的赔偿问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犯罪人返还诈骗欠款,被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要求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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