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故意杀人怎么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0:53:36
16岁少年,先骗A到偏僻处杀死,后拜访B家中将其杀死,后乘车逃跑,交通方式及藏匿地方经过精心设计,逃跑路线和杀人方式以及凶器准备已久,并且通过网络阻挠警察搜捕方向。被抓到后非常配合警方审讯。
这样的情节会怎样判?直接无期么,其父母会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赔偿呢?有什么减刑的办法么?
虽然这情节有点戏剧了,但请附加一些专业的法律知识,谢谢!只求专业人士回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16岁少年经过精心计划,周密步署,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将A、B二人先后杀死,其手段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以极刑。但该少年做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判处该少年无期徒刑已经是从轻了。不要再说减刑了。
做为监护人的其父母,有赔偿受害人损失之义务。因此,依法应承担赔偿受害人A、B的各项损失。

根据《刑法》17条,《刑法修正案(三)》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付刑事责任。本案中嫌疑人故意杀人事实无误,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应理解为“必须”,“一律”而不允许有例外,即凡是未成年人必须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以上两条可概括为“从宽从轻”原则以及“不适用死刑”原则,因此对此少年最高定罪应不高于无期徒刑。
再来考虑的就是该少年是否有可减轻刑罚的情形,由于嫌疑人不是自动投案不属于自首,被捕后配合警方审讯属于“坦白”,不属于可减轻刑罚的行为,且嫌疑人通过制定精密计划杀人且运用网络阻扰警方搜捕,属于低龄高智商犯罪,人身危险性即重,认定为无期徒刑无误。
根据《刑诉法》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文里讲的是“物质损失”,楼主给的案情中没有此相关内容,所以我也不能肯定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有两点可以肯定,一,因受害人死亡而支出的费用,如丧葬费等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如若受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第2款的认定,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还有就是被告人家属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学界尚有争议,但实践中一般不认定为可行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