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把照看的东西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6:55:05
和朋友甲、乙去公园玩,坐过山车时乙不玩,甲就把包给乙看管,乙坐在凳子上把提包放身边,中途玩了会自己的手机,包就被偷了。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和4百元现金还有些生活用品,请问从法律角度来说乙有责任吗?需要赔偿吗?
很高兴有这么多的朋友踊跃表达观点,但是能给一个彻底解决问题的答案吗?4楼的朋友提到的“故意”“重大过失”“尽了保管义务”,那我是不是该再针对这些词作番细致深入的研究呢?你的这一个答案又能孵衍出好几个问题了。已经说的很明白了,朋友乙是在自己疏忽的情况下把包丢了,你说她是有意疏忽还是无意疏忽呢?,她在保管的过程中玩手机了,这算还是不算尽了保管义务呢?一个微乎其微的疏忽,造成不太小的损失和麻烦,这算还是不算重大过失呢?于情乙是该多少给些补偿的,但是这完全靠个人觉悟,如果情行不通呢?有没有理来制约,为她自己的疏忽买单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乙应先赔偿甲丢失的包,在案件破获后,乙再向小偷追偿。
本案中,甲、乙二人去公园玩耍,在坐过山车时乙不玩,甲就将自己的包给乙看管,从法律角度讲,二人实质就达成了一个口头保管合同,乙依约就有了保管的义务,并享有收取甲报酬的权利(可以事后追加报酬,也可以无偿保管,如果乙没有支付报酬,也不影响本案的构成及赔偿的责任);但乙在承揽保管甲包合同后,不是细心看管,而是将提包放在自己的身边玩手机,造成包被偷走的严重后果。这充分说明,甲将包交给乙后,乙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乙只顾玩手机),造成了甲包丢失的重大过失。因此,依据《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归法律,人情归人情,建议甲不要再和乙索取失盗财物,必定二人是朋友,朋友的情义大于金钱。

条文太难翻了,你去民法里找吧....我直接告诉你答案- -

甲乙之间通过口头达成一个保管协议,不过因为是无偿的,所以乙是没有义务全力看管的,也就是说,东西搞掉了乙却没有法律上责任,更谈不上赔偿的问题。

关于补充的回答:
你不用研究,什么重大过失不过失的,无偿看管就是免责的。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有责任了,甲让他照看物品,他们就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由于乙的疏忽,导致甲的物品丢失,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用赔偿,道义看管,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是看丢包是不是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如果是就应当负责任。如果尽了保管义务则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