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荆州那个不捞学生尸体的打捞公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1:04:55
以治安处罚条例第49条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的名目应该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就是说,被害人要是不给钱的话,行为人会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

但本案里面,打捞公司的行为,完全是一个商业行为,商家不道德的收费和行为,最多也就是工商局处罚一下和道德谴责舆论批评一下。

试想如果没有高标准的收费,谁愿意去捞尸体?政府又不提供这项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自然会有高收费,高利润,自然会有人去追逐。
要是没有这家公司,尸体还是打捞不上来啊。
怎么挨上治安处罚条例了

“敲诈勒索”,这最多也就是个民法上的趁人之危,可撤销罢了。
又不是因为不救助而导致人家死亡。就算不救助,人家也没有救助的义务啊。

还是有其他事实我不清楚?还是只是为了平民愤?
谁能帮我理性地解释一下啊?我一下子有点想不通了……

影响太恶劣,丧失了道德和人性。。而法律不外乎人情,他们的行为在道德上已经是沦丧,但是在法律上却是走的擦边球,只能用敲诈勒索来治罪。。。
我们除了用舆论来谴责这些没有人性的人们之外,也别无他法。。。毕竟他们没有杀人。

我是这么认为的,
“政府又不提供这项服务”是不对的
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像消防和救护一样也有负责营救落水。
当时有政府的有关抢救部门到场,“根据笔录等综合分析,当时消防、水上公安以及海事等部门到达现场时,已经错过了最佳时间”
另外,我们同样是人,怎能因为有一技之长而不去帮助那些人,无视他人生命呢。我原是一名省游泳队的运动员,我们学校也有烈士池越忠,如果是我,我一定救人,这正是我从这个社会中学到的,我从先辈与英烈那里继承来的。
“就算不救助,人家也没有救助的义务啊”确实如此,但是有能力却不去救那些因救人而落水的大学生,那这种人与卡辛笔下唯利是图的人有何区别?这正是两种灵魂的对比啊!一个高尚,一个是如此的丑陋!
我们怎么能像那捞尸人那样拿着网,任由烈士宝贵的躯体在水中被游鱼所追食呢,然后竟然像卡戎在冥河上为了一点银子而甘堕灵魂于万劫不复,这样真的可以吗,如果你告诉我这个社会就是如此,那我也一定要救人,即便失去生命,但这样的人生我认为是值得的!
这是我写的一首诗:
奠逝者,寄生者

放开你的网,你不配碰那具神圣的身体,

那是一具勇士的身体,

松开你手中那肮脏而下贱的木棍,

不要在那如和氏之璧般无价的躯体上留下任何一点痕迹,

那是曾经哺育过一个高尚灵魂的胴体

移开你的卡戎之船,丢掉你手中那可悲的一点银子吧,

不要让那圣洁的身躯再在冥河里趟过一秒,

他们理应得到世人的瞻仰

你已经让阎王都感到可耻,

快放开,快松开,快移开,不要再让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