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万分火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7:42:35
东升皮革有限公司欲上一条新生长线,急需一台加工机,与某科技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机研制合同。合同约定:由东升公司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资料,并支付实验开发所需经费20万;开发公司应于8个月内完成研制,提交加工机有关技术资料,并负责安装,试车直至顺利投产。合同订立后,开发公司组织攻关,顺利完成研制任务。经生产检验,大部分技术指标超过同类进口机械的水平。东升公司因此后的较高的经济利益。后来两公司就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产生争议。问: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为什么?

建议通读一下以下法律条款: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唯一的缺憾就是合同没有约定专利权归属。
  本案中合同约定:由东升公司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资料,并支付实验开发所需经费20万;开发公司应于8个月内完成研制,提交加工机有关技术资料,并负责安装,试车直至顺利投产。
  本案有争议的地方是:1、当东升公司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资料,性质上不属于本项发明创造所具备的开发的必备核心要件,开发公司属于受委托完成有关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理应归属于开发公司,但东升公司因前期付出费用且提供了该项发明的技术资料,应该属于专利权使用的第一受益人。
  2、东升公司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资料性质属于该项发明创造必备的、核心的构成要件,证明该项发明创造虽然东升公司委托开发公司,性质上东升公司其实变相参与研制,那么,专利的申请权利应该由东升公司、开发公司共同取得。即两单位属于合作完成该项目的性质,专利权属于共有。

  所以,处理的实务中,请提问的朋友将东升公司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务必弄清性质,避免不必要的事后权益上的麻烦。如果说是做的法律题目,那么就简化处理,理论上或者说法理上简化了,答案是开发公司。

  仅供参考。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东升公司的,因为是有东升公司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资料,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