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的挂失支付(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9:09:10
书上说,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能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票、本票。

而票据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汇票又包括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那么综合得出,不能挂失止付的仅仅是用于转账的银行汇票,对么?

原理是什么呢,不能理解,用于转账的银行汇票为什么没有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呢?

请用通俗易懂的话说明,大段摘录肯定不给分哦。谢谢谢谢!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采集者退散采集者退散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失票人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以下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欠缺上述记载事项的,银行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前和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