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期了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7:20:59
债务人A于2005年8月向债权人B借款RMB300000元,B于2009年10月向A索要借款,A拒绝还款。B拥有A向其借款的借据,但是目前已过诉讼时效。B应该如何维权呢?

如果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呢?个人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1997)7号文中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对于债务人的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笔者认为,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一部分是可以通过打官司要回来的。这里有一些不为圈外人知道的诉讼技巧,既有证据方面的技巧,也有程序方面的技巧。这些技巧,不仅非律师不了解,即使律师如果对债务诉讼没有精到的研究也可能不太了解这些技巧,一着不慎当事人的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债权就彻底无望了。所以这些债务诉讼的技巧只能做为一项保密技术的关键时候启用。
对于当事人,殷律师只能提醒你:对于真正能够帮助你打赢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官司的律师,你不要逼着他说出“到底用什么方法打赢官司”,否则遇到了我,我可能直接就告诉你“你的案子我不想接”。你只要问这个律师一句话:“*律师啊,我的案子你肯不肯做风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