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算做自动离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1:12:58
“《婚姻法》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属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那是不是说分居满二年后单方面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时不用另外一方参与也同样可以判决?!

1、不能算作离婚。
2、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与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3、“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4、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不能算自动离婚,分居2年只能是法官断定你们感情不和、没有挽回余地的依据。一般只要确认夫妻已分居2年的话就可以判决离婚了。
当然不是单方面的,法庭还要经过确认或从其他方面的取证才能判决

不是这样理解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属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这是法院判决的一个前提条件。审理案件的时候法院还要了解情况看是否符合这个条件。

离婚案件没有特殊情况,夫妻双方都得到庭。

不可以,婚姻法的规定是说分居满两年且感情确已破裂,并不是说单纯的分居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