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丈夫有了“第三者”,并向我提出了离婚,我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8:38:55
结婚三年,丈夫确在我回娘家照顾孩子的期间有了“第三者”,并向我提出了离婚,而且在法院开庭的时候他也承认了有一另外一份感情,已经对我没感情了。第一次起诉我没同意离婚,接下来我该怎么?我该怎么样来维护我的利益,请指教!

新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夫妻一方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也严重伤害夫妻另一方的感情,另一方因此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情于法都能得到支持。
  2、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只要能确认以上事实,就可确认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常见的家庭暴力类型有∶从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角度来看,有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和亲戚型的家庭暴力;从被侵犯的权益角度来看,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属于泛义上的身体暴力〉。
  4、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只要有虐待、遗弃行为存在,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该虐待、遗弃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法律没有作特别规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夫妻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实施了使配偶另一方的人身、财产或配偶身份利益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不存在过失,这是由婚姻所产生的特殊身份关系所决定的。
  3、存在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现实损害。实践中,能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比如∶1、过错方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2、由过错方所在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鉴定书;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